发文字号 | 无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9-0006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辐射安全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发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是指涉及我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等信息。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Ι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第五条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授权有关单位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六条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七条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按照我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口径一致、分级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按照我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要求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在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牵头处置该突发环境事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的起草和发布;必要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信息的审核、呈批及其他协调工作;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由牵头处置的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可直接发布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
第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牵头处置的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具体的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要及时发布终止响应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事件类别、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损失情况、相关措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下一步工作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十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进行发布。必要时,可以采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报道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