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豫0482环罚决字〔2023〕03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3-04-10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82环罚决字〔2023〕03号
单位名称: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82076849203W
地址: 207 国道与工业大道交叉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平顶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2 年 7 月 26 日对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口进行采样监测分析,8 月 4 日河南省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平环监单【2022】QT-31-1 号)显示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85mg/L、氨氮浓度为12.6mg/L。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放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50mg/L、氨氮浓度为 5mg/L(水温超过 12 度执行5mg/L,水温低于 12 度执行 8mg/L),超标倍数为:化学需氧量 0.7 倍、氨氮 1.52 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12月3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2 个,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pH 值 10-11 或 pH 值 4-5),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500 吨以上不足 1000 吨(一般排污单位)/20万吨以上不足 50 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1 万吨以上不足 5 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3, 3, 4, 3, 1],处罚金额(X):625000,代入公式:6250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3.0 / 5 + ( 3 + 3 + 3
+ 4 + 3 + 1 ) / ( 5 x 6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25000.0。
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 陆拾贰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博彩平台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