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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51 发布日期 2024-11-05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05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82 环查(扣)字〔2024〕2 号

 

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GAYJ731 地址:汝州市小屯镇鲁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青峰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10  30  日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生  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 发现你单位搅拌等工序正在生产,查看过磅单有出料记录。你单  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措施为:搅拌、烘干、筛分、沥  青加热等工序停产,你单位未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要求停产  到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汝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 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II 级)预警响应的通


 

 

 

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  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其它证据: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  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  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  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  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决定对汝州市汇豫实业有   限公司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控制室、碎石稳定土生产线控制室进行  查封。查封期限为:2024  10  31  日起至 2024  11  15  日。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


 

 

 

设施、设备存放于  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 。在此期 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 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平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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