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51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82 环查(扣)字〔2024〕2 号
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GAYJ731 地址:汝州市小屯镇鲁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青峰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生 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 发现你单位搅拌等工序正在生产,查看过磅单有出料记录。你单 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措施为:搅拌、烘干、筛分、沥 青加热等工序停产,你单位未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要求停产 到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汝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 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II 级)预警响应的通
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 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其它证据: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 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 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 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 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决定对汝州市汇豫实业有 限公司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控制室、碎石稳定土生产线控制室进行 查封。查封期限为: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
设施、设备存放于 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 。在此期 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 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平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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