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12 | 发布日期 | 2025-06-04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01环不罚决字〔2025〕8号
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荣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084212114U
地址:河南省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新华区西斜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原焦店一矿南院)
法定代表人:吴钢军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调阅查看该公司电脑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5日对豫DV902W、2024年6月6日对豫D0899F两辆柴油车,使用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检测,80%排放检验阶段的扭矩数据小于100%排放检验阶段的扭矩数据,降低排放检验标准,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2024年5月13日对豫AV2T81汽油车,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检测数据过程中仅前20秒有油温,从高怠速准备阶段起一直到检测结束无油温,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附录AA.3.2进行排放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或者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状态,降低排放检验标准,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 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上述3辆车辆涉嫌降低排放检验标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1 份,共 9页,证明你单位对豫DV902W、豫D0899F机动车,80%排放检验阶段的扭矩数据小于 100%排放检验阶段的扭矩数据,涉嫌降低排放检验标准。对豫AV2T81车辆的检测数据过程中仅前20秒有油温,从高怠速准备阶段起一直到检测结束无油温,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2、现场勘验笔录 1 份,共 5 页,证明你单位对豫DV902W、豫D0899F机动车,80%排放检验阶段的扭矩数据小于 100%排放检验阶段的扭矩数据,涉嫌降低排放检验标准。对豫AV2T81车辆的检测数据过程中仅前20秒有油温,从高怠速准备阶段起一直到检测结束无油温,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现场检查记录 1 份,共 2 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 8 张,证明你单位对豫DV902W、豫D0899F机动车,80%排放检验阶段的扭矩数据小于 100%排放检验阶段的扭矩数据,涉嫌降低排放检验标准。对豫AV2T81车辆的检测数据过程中仅前20秒有油温,从高怠速准备阶段起一直到检测结束无油温,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5、厂区示意图 1 张;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6、该公司对豫 DV902W、豫 D0899、豫 AV2T81 机动车检测费用开具的收据复印件 3 张,费用分别是:豫 DV902W, 360元,豫 D0899, 200 元,豫 AV2T81, 70 元。共计 630 元。证明你公司属违法所得。
7、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钢军委托李亚涛全权代表你公司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 25,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 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 1, 1, 1],处罚金额(X): 122000,代入公式: 122000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 5² x 4 ) ] x 50%;,没收违法所得630 元,证据材料:书证(照片)最终裁量金额:122000 元 。
2025年3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 2025〕1 号),2025年4月1日你单位提出听证要求。2025年4月10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听证会上提出:一是我单位是初次违规并非故意降低排放检验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我单位及时改正,更换了油温传感器,加强了人员岗位培训,按照国家标准严格规范审车操作流程。三是我单位首次出现该行为,社会危害轻微,申请免于处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项“(一)不予处罚情形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该单位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荣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彩平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
2.严禁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