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64 | 发布日期 | 2024-01-11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2环罚决字〔2023〕13号
单位名称:河南华洋绳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349392748M
地址:叶县产业聚集区新文化路与东风路交叉口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专项执法检查组工作人员于2023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拉丝车间正在生产,配套污染防止设施(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未开启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批复复印件;年度税务报表复印件;花名册;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9月25日现场检查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2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0422环听通字【2023】3号),并于2023年12月1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户 名: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帐 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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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