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26 | 发布日期 | 2025-01-2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22 环查(扣)字〔2025〕 1 号
叶县润源搅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455TJ96
地址:河南省叶县北水闸向西 3 公里路南(叶鲁路铁路西 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付成
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 月 14 日,省生态环境厅第 五区域督察办在对叶县润源搅拌站督察时通过调取企业门禁系 统后台时发现,该单位在 2025 年 1 月 2 日 22 时 49 分,有黄牌 柴油货车进入厂区卸料,该行为属于未按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停 止运输。未按照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 自 1 月 2 日 18 时, 在我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应急响应,解除
时间另行通知。”的要求,停止运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 公告;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运输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查封 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 规定限产或停产的生产设备搅拌楼控制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 为自 2025 年 01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01 月 30 日。查封(扣押)
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 放于叶县润源搅拌站。在此期间, 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 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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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