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ywzx-00000-2018-00011 | 发布日期 | 2018-01-15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17〕第21号
被查处单位:平顶山天源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72180494A(1-1)
地 址:叶县盐城路东段路南
法人代表:张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叶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自动监控中心出具的平顶山天源盐化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0日在线数据超标的报告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并打印你单位废气排放口监控数据发现,平顶山天源盐化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0月10日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排放浓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经有效性审核的折算浓度)为48.47mg/m3(标准值二氧化硫35 mg/m3)。
以上事实有1份共3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点污染源超标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17〕第2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17〕第2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12月8日向我局提出申辩,我局于2017年12月19日给予回复。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该单位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或者总量超标10%以上50%以下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旅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或者总量超标10%以上5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罚款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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