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我市接上级交办该公司存在环评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查实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1.描述“本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选取SO2、NOx、PM10、PM2.5、氯化氢、氯气、非甲烷总烃、硫酸雾共7项作为监测因子”,但项目原辅料中不涉及氯化氢、氯气;报告中描述“本项目设置有中间罐区和氨储罐区”,但工程内容介绍中无中间罐区,原辅材料不涉及氨;2.项目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进行评价等级判定不正确;3.项目危险废物识别不全,缺少对UV光氧催化所产生的废灯管、废催化剂,不符合《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
【查处情况】
以上问题该公司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等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108.8万元罚款,对公司主要责任人处10.88万元罚款,同时对环评编制单位也进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为严惩环评质量问题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环评市场乱象,对不具备环评编制能力公司为承担业务将所接环评业务转包行为也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在我市形成强大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