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6日上级部门通报指出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焚烧炉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监测断面截面积与实际备案面积不符。实际为3.14m2,在线监控系统参数设置监测断面截面积为3.8m2,误差21%。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单位违法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法律适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能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该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举行听证会。该单位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主要有:一是申辩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二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决定裁量理由】
根据该单位违法事实与提出的听证理由,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该公司的虽自动监测断面截面积与实际备案面积不符,但烟道面积不符的实际是增大烟道面积,污染物计算量也会随之增加,此项参数的增大不利于企业,由此判断企业属无主管过错,且能够在指出问题后立即改正,研究结论为采纳当事人听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