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单位:叶县环境保护局
案例点评人:李宗埔
工作单位:叶县环境保护局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年筛选30万吨废弃煤矸石项目未批先建案
案件类型: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企业所属行业:建材
处罚及执行情况:责令停止建设、罚款玖万元。已停止建设,罚款已缴纳。环评手续目前已审批。
案例概要:
2021年9月28日,叶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叶县龚店乡耿湾村建设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年筛选30万吨废弃煤矸石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建设煤矸石筛选线,现已搭建了厂房等基础设施。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煤矸石筛选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现场勘察拍照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当日,叶县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叶环责改【2021】第3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同日,叶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年筛选30万吨废弃煤矸石项目未批先建立案调查。
2021年9月30日,叶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煤矸石筛选项目进行后督察检查,该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单位煤矸石筛选项目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裁量等级为1;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表,材料裁量等级为1;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为1;4、违法持续时间判定标准:该项目2021年8月20日开工建设,违法行为发生于三个月以内,裁量等级为1;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提供证据,裁量等级为1;6、该项目经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将以上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罚款玖万元。
本案体会:
一、企业要有守法意识
本案是涉及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没有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势必会带来环境风险隐患、缺失公众参与,不能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更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染防治对策和环境保护措施,为以后的环境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立案调查期间,该企业能够积极地配合全球最大的博彩平台门的调查,经环保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深刻认识到自身环境违法的严重性,企业增强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自觉性。立即停止建设,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自觉履行环保处罚决定,主动缴纳了罚款。
二、执法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
执法人员在一线执法工作中,要转变执法理念,在做好管理的同时,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环境巡查的频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为管理对象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要切实落实服务型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改进、创新执法方式,支持和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柔性执法方式作用,对检查发现的企业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